在以法官为言谈者的审判修辞关系中,大众媒体是法官不得不考虑、同时又不受司法程序约束、而且能积极影响司法进程的听众。
"无讼"是古代社会治理的最高境界。因为孔子主张以孝治天下,但是在此案中,孔子对不孝子不仅不惩罚,反而赦免。
(34)谢振民编著:《中华民国立法史(下册)》,张知本校订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,第700页。"《女儿经》言:"是与非,甚勿理。网址:guyong.fyfz.cn (17)"恢复性司法"英文为"Restorative Justice",有学者认为"Justice"一词兼备"司法"与"正义"两种含义,调解虽与恢复性司法在程序上有类似之处,但却没有或忽视恢复性司法所具有的理念意义。纠纷发生后,"中人"往往转变为最有力的"证人"。"明律也规定"事涉重者,始白于官。
而就是在这对传统几乎听不到维护声音的变革中,调解制度却依然为近现代社会所接纳,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。儒家的大同理想、墨家的"尚同"主张、道家的"道法自然"、法家的"以刑去刑"等思想,都体现了对社会稳定、和谐的追求。"法庭认为100年前,原告邓氏已是村民,与陶氏、袁氏村民合资兴建学校并同样得到祖堂分发的金钱。
它是一种有限制、有范围的"和解",而不是不论是非、不论正义非正义的调和。而在"中间阶段"解决的纠纷,虽然很多也是通过调解解决的,但其与民间调解却有了些微的不同:一是充当调解的人,基本是固定的村舍基层组织的负责人,二是这种调解已经在官府备案,有些甚至官府已经给出了原则性的解决建议。⑩《大明律·刑律·杂犯》。我们来分析一下以上的史料:于成龙在解决耕牛吃邻家豆苗的纠纷时,告诫人们要临讼而思,不要将原本简单的纠纷复杂化,不要像讼师那样不顾事实,利用法律谋取利益的最大化。
而且分别分析每一个县的案例,情况也大致如此,即依据律例作出判决的案件多于调解。于成龙在判词中苦口婆心告诫郑家不要听从讼师的教唆,并以同村之谊应该"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"的古训开导郑家,最后判道:"至耕牛一节,乃照地保调处办理可也。
(49)[清]顾炎武:《日知录·卷八》。家训、官箴书、政书等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大家族的成员、入仕者必读书,其中的训诫甚至可以成为他们的戒律。如果在"中间阶段"庭外和解仍不可能,民事诉讼则进入了"最后阶段",通过知县的堂审做出裁决。中国古人在追求无讼理想,采取多种形式息讼的同时,也注意到调解制度并不是万能的,因此它不适合于严重的"狱案",因为对严重的刑事案件进行调和,会消弱法律"惩恶扬善"的威力。
纠纷发生后,"中人"往往转变为最有力的"证人"。"于是,于成龙说服店中旁观者每人出一文钱,代付店主。而多渠道、多元地解决纠纷正是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优势。(20)费孝通:《乡土中国》,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。
" 综上,可以说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,至明清两代,这一制度在发展中日趋完善。【内容提要】学界关于调解制度的研究,成果丰富。
⑧而《唐律疏议》中关于婚姻解除的条款中有"义绝离之"之条,也可以间接证明"调解"具有的法律意义。当死刑案件都可以通过"和解"解决时,法律则难免有被金钱控制之虞。
他闭门思过,其属下县令、县丞以至啬夫、三老也都深深自责。因为孔子主张以孝治天下,但是在此案中,孔子对不孝子不仅不惩罚,反而赦免。诉讼到官府的一些案件,或因案情轻微,或县官认为其是非曲直由邻里判断更为公正,就会发回交由这些基层代理人审理。韩非子引用孔子的评论说,舜原本没有管理农耕、渔猎和制陶的职责,只是因为风气败坏,舜以德"救败",所以到了历山等处,以仁义、诚信和自我的表率作用化解了纠纷。调解的结果,公布于申明亭中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。基层组织的纠纷调解职能,可以说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。
法官调解的"妙语"时常见诸报端。"(18) 范愉教授的《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》,提出了"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"的概念、定义和设想,可以说在开拓新思路方面是一部力作。
这一制度反映了儒家"无讼"与和谐的理想追求,在安定社会、和睦邻里、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作用显著。(52) 综上,传统的调解制度就其积极意义而言,是以简便而易于操作的方式有效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。
如果这些"小官"人人尽职尽责,几乎就可以达到天下"口算平均,义兴讼息"的地步,顾炎武深知这些不入流的"小官"在天下治理中的重要性,以至于发出"自古至今,小官多者其世盛,大官多者其世衰"的感叹。这种"戒讼"的训导,固然有引导人们重义轻利的意图,但也道出了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公正,其对讼师的批判恰恰树立了法律的权威。
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,此之谓越诉也。孔子总结历史的经验,教诲世人"听讼,吾犹人也,必也使无讼乎。于呐洋:《全国498万人民调解员5年调解矛盾纠纷2400万件》,网址:中国网(china.com.cn2007年9月7日),转引自《法制日报》。蓝鼎元认为兄弟二人有后悔诉讼之意,将两人及家人叫到堂上,兄弟二人果然"惭愧欲绝","争相让田"。
与渔民同渔,用仁义说服了大家将好的地势让给长者。蓝鼎元告诉两兄弟,你们两人,是一父所生。
东乡人则好耕读,"聪察善讼,俗号殷富。但是,官府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样的。
尤其是官府的调解,影响面更为广泛。④参见《周礼·地官·调人》。
"在此书卷九《文告部·词讼》中,记载了各地方官的有关词讼告示12篇,其中劝谕民众禁讼、息讼、停讼等内容的告示有9篇,训诫属吏秉公办案的告示1篇、禁止有关部门乱征赎金的告示1篇,禁止利用息讼而鱼肉民众的告示1篇。我们还可以看出,舜每次"救败",即解决纠纷的时间都很长,说明纠纷比较复杂而舜解决纠纷的方法也不是简单地裁决。三犯,杖,讫械送军头引见司。"(24)而清代山西平遥县的县衙大门楹联更是告诫人们不要轻易打官司:"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,费心费力费钱,就胜人,终累己。
如果无中间人可以求助,社区和宗亲中年老有德、在村民中享有信用者、基层行政组织的一些负责人如保甲长、村长等也会充当调解人。(31)参见[明]颜俊彦:《盟水斋存牍》,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整理标点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。
(21) 有关民间非诉讼调解的古代资料很难寻觅,因为这种民间的细事很难载入史册,即使在文人的笔记中也很少有完整记载。"参见明丘浚:《大学衍义补·慎刑宪》。
2006年,民事一审案件4385732件,调解各类案件4628018件,调解成功率92.1%。胡朴安《中华风俗志》"上篇"记载了顺天、山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江苏、安徽、浙江、福建、湖北、湖南、陕西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十六个省的古风俗。